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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雇主不得拒絕開立服務證明書 違者處2萬元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 年2 月24 日報導】農曆年後是勞工轉職高峰期,勞動部提醒,勞工離職時依法可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作為求職或就業的工作資歷證明,雇主不得拒絕。如果雇主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根據統計,每年約有4、500 件勞資爭議與服務證明書有關。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明,《勞動基準法》第19 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所以,不論勞工離職的原因是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等事項,雇主都應依照勞工的請求,盡速發給服務證明書,就算勞工是在離職一段時間後,才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雇主依法亦不得拒絕。

王厚偉指出,服務證明書為求才的事業單位瞭解及評斷勞工工作資歷是否符合徵求條件的重要依據,勞動部已於函釋說明,服務證明書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事項為主,主要考量該等事項為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中工作的客觀事實。

至於雇主如想要在服務證明書中記載上述應記載事項以外內容,像是考績、離職原因、獎懲紀錄等,王厚偉說,這些涉及主觀評價,須獲得勞工同意才能記載、不得擅自登記。